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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屏東大學校友總會組織章程

97年6月7日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100年6月25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3年7月5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4年7月11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6年7月15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10年12月12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11年12月17日第五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國立屏東大學校友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以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增進校友情誼,推動教學、研究、進修,並進行校友關懷服務,回饋母校,加強與母校聯繫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為:「縣/市國立屏東大學校友會」。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屏東市民生路4-18號,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任務:
一、增進校友情誼,服務校友,促進校友團結互助。
二、加強與母校聯繫,回饋母校。
三、協助教育發展事項。
四、協助母校發展事宜。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年滿20歲):現(曾)為屏東大學、屏東教育大學(含屏東師
範學校、屏東師範專科學校、屏東師範學院)、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含
屏東商業專科學校)之師生者。
二、榮譽會員:凡贊成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團體或個人,或對屏東大
學有特殊貢獻、熱心贊助者。
三、終身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一次繳交會費新臺幣1萬元以上者。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第 八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並享有本會福利及設施之權利。
未繳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若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警告或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改為會員代表大會,依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設理事25人、監事5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5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當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七、召開理事會或會員大會。
八、執行法令及本章程規定之任務。
九、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7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總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執行職務有困難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為3年,連選得連任。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事情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其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為協助會務,特聘榮譽理事長、顧問若干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1項榮譽理事長、顧問以本會卸任理事長、母校卸任校長,以及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為原則,此屬終身榮譽,無任期限制。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辦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但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決議,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四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多數決決議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已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以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六條 

理、監事會每四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或理監事聯席會。

第二十七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個人會員常年會費、入會費新台幣500元,第一年得抵常年會費;應屆畢業生入會費新台幣300元,第一年得抵常年會費。
二、榮譽會員常年會費、入會費新台幣500元,第一年得抵常年會費。
三、終身會員一次繳交會費新台幣1萬元以上。
四、社會、會員捐款。
五、政府補助。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 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告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一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97年6月7日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並經內政部97年6月19日台內社字第0970100614號函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