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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屏東大學校友總會組織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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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年6月7日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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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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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條  | 
			
			 本會名稱為國立屏東大學校友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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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二 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以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增進校友情誼,推動教學、研究、進修,並進行校友關懷服務,回饋母校,加強與母校聯繫為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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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三 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為:「縣/市國立屏東大學校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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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四 條  | 
			
			 本會會址設於屏東市民生路4-18號,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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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五 條  | 
			
			 本會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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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六 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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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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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七 條  |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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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八 條  |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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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九 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並享有本會福利及設施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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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 條  | 
			
			 會員若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警告或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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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一 條  |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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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二 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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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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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三 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改為會員代表大會,依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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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四 條  |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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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五 條  | 
			
			 本會設理事25人、監事5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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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六 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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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七 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7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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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八 條  | 
			
			 監事會之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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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九 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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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二十 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為3年,連選得連任。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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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事情之一者,應即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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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為協助會務,特聘榮譽理事長、顧問若干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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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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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辦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但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決議,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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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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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多數決決議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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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條  | 
			
			 理、監事會每四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或理監事聯席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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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條  |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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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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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條  | 
			
			 本會經費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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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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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三十 條  |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告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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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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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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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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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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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條  | 
			
			 本章程經97年6月7日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並經內政部97年6月19日台內社字第0970100614號函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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